锡林郭勒盟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锡林郭勒盟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有志、热心于促进社会和谐的仁人志士、企业、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共建美好家圆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以全面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己任,积极探索和践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组织引领协会以铸牢中华人民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任务要求,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诉求,提出推进和规范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
(二)参与或组织编制本地区行业标准,组织会员编制和发布团体标准,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向自治区级协会推荐建筑企业申报社会信用企业;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建筑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升我盟建造水平。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在会员范围内组织评选和表彰我盟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安全优秀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总工程师、优秀建造师、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开展马都杯、绿色施工工程表彰认定工作;向自治区相关协会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奖项。
(五)组织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组织各地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七)承办政府、社服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八)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根据《党章》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设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由一人担任。进入理事会成员要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体现党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团体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团体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团体发展深度融合,以团体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团体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九条 团体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加强团体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建立完善“第一议题”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各项措施。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团体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三)支持理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团体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第一议题”学习制度,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五)加强对团体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锡林郭勒盟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副会长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锡林郭勒盟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